《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来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指负有保护责任、从事保护工作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相关机构、团体和社会有关部门及个人。它包括国际组织、国家政府、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社区与民众。 来源: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修订版).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指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传承人或传承群体,即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着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技艺、技术,并且具有最高水准,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个人或群体。 来源: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修订版).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来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来源:《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2〕4号).
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为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十大门类。 2008年6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将十大门类调整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此后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沿用了调整后的类别名称。 .
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该文件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表述,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此,在工作实践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也相应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来源:《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14〕59号).
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该文件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从2006年6月至2016年6月,“文化遗产日”共走过11个年头。 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批复》,同意自2017年起,将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的“文化遗产日”,调整设立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2017年6月10日,成为我国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非遗法》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6章,总计45条。 《非遗法》是我国非物质文化保护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的制定、颁布和实施,表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来源: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制度”,分别是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正式颁布前,国家层面已有多项法律、法规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下介绍几个主要文件: 1997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保护我国传统工艺美术提供了法规依据。《条例》对“传统工艺美术”的定义是,“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条例》颁布后,保护了一大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命名了国家级“工艺.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主要包括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 《世界遗产公约》中所说的“文化遗产”主要是指文物、建筑群、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但它强调,这些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观点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这里实.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过渡条款中指出:委员会应把在本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在公约生效后,将不再宣布其它任何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007年5月2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一届特别会议”在成都举行,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将90个“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来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分为三个类型:一是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二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三是优秀实践名册,也就是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截至2018年底,我国共有40个项目入选上述三类名录,是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来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标识形式上方采用简体中文“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方采用汉语拼音“ZHONGGUO FEIWUZHI WENHUA YICHAN”,各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在对外交往工作中可使用英文“CHINA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或其他文字。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外部图形为圆形,象征着循环,永不消失。内部图形为方形,与外圆对应,天圆地方,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空间有极大的广阔性;图形中心造型为古陶最早出现的纹样之一鱼纹,鱼纹隐含一“文”字。“文.
根据《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由文化部门主管上升到政府主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由文化部(现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旅游局(现文化和旅游部)、宗教局、文物局组成。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负责日常工作。后增加了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 来源:《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的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补助费。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来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资助传承人的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通过报送代表性传承人情况、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管理。同时,依法建立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和重新认定机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来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来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要求,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条件包括: 一、拥有至少一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二、在生产性保护活动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完整性及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 三、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注重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全面拍摄记录技艺流程,实施有利于传承发展的有效方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序、富有成效,涌现出一批后继人才; 五、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和出版、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要求,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评选程序包括: 一、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对生产性保护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初步考察论证之后,可向文化部推荐;中央直属单位、企业可直接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二、文化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及中央直属单位、企业推荐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推荐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考察论证意见。 三、文化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要求,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及中央直属单位、企业关于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请示。 二、推荐表:内容应包括该单位、企业的基本情况、相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概述,传承情况,生产性保护中坚持非遗本真性、完整性及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情况、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5年内保护与传承计划等。 三、其它说明该企业、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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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本级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为: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由文化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财政部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文化部部门预算。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申请保护补助费,由中央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列入本部门预算并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同时还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文化部报送申请材料。文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下达中央部门。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批程序为:各省(区、市).
一、建立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 二、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 三、将传统工艺作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实施重点。 四、加强传统工艺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和理论、技术研究。 五、提高传统工艺产品的设计、制作水平和整体品质。 六、拓宽传统工艺产品的推介、展示、销售渠道。 七、加强行业组织建设。鼓励地方成立传统工艺行业组织。 八、加强文化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 九、促进社会普及教育。 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等部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
一、设立非遗扶贫就业工坊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选取适于带动就业、有市场潜力的传统工艺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政府投资、对口帮扶援建、合作共建等方式,利用当地非遗保护设施、传统工艺传习所、闲置场所或企业厂房等进行改造或新建,设立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形成一个或几个相对集中的传统工艺生产培训和交流展示空间。 二、组织开展传统工艺培训 注重培育和激发贫困群众依靠自力更生实现脱贫致富的意识,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当地扶贫部门负责遴选、动员当地有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培训就业;当地文.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以人的培养为核心,以融入现代生活为导向,切实加强能力建设,提高保护传承水平,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深入发展。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编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积极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与周边国家联合申报、联合保护同源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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