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通过报送代表性传承人情况、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管理。同时,依法建立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和重新认定机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