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资讯

    新闻资讯

    行业新闻

    最新行业资讯

    通知公告

    非遗相关通知公告

    非遗文旅

    国内国外非遗文旅

    活动会展

    非遗相关活动会展

    专题报道

    非遗媒体专题报道

    大会资讯

    组委会

    博鳌非遗大会组委会

    走进大会

    关于博鳌非遗文旅大会

    年度评选

    博鳌非遗年度评选

    大会新闻

    博鳌非遗大会新闻

    大会公告

    博鳌非遗文旅大会公告

  • 政策

  • 百科

    非遗百科

    申报指南

    非遗申报指南

    知识窗

    非遗百科知识分享

  • 机构

    非遗机构

    非遗组织机构

    国内外非遗组织机构

    博鳌非遗授权机构

    博鳌非遗运营中心

    国内外各地区运营中心

    博鳌非遗品牌中心

    博鳌非遗大会品牌形象展示中心

    非遗项目孵化中心

    博鳌非遗项目孵化促进中心

    非遗品牌传习基地

    博鳌非遗文旅品牌传习基地

    非遗品牌推广基地

    博鳌乡村非遗文旅品牌推广基地

  • 证书

    荣誉证书

    最新荣誉证书

    最新荣誉证书展示

    荣誉证书查询

    荣誉证书在线查询中心

    荣誉聘书

    最新荣誉聘书

    博鳌非遗最新荣誉聘书

    荣誉聘书查询

    荣誉聘书在线查询中心

管理登录
logo
  • 首页
  • 资讯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 通知公告
    • 非遗文旅
    • 活动会展
    • 专题报道
    大会资讯
    • 组委会
    • 走进大会
    • 年度评选
    • 大会新闻
    • 大会公告
  • 政策
  • 百科
    非遗百科
    • 申报指南
    • 知识窗
  • 机构
    非遗机构
    • 非遗组织机构
    博鳌非遗授权机构
    • 博鳌非遗运营中心
    • 博鳌非遗品牌中心
    • 非遗项目孵化中心
    • 非遗品牌传习基地
    • 非遗品牌推广基地
  • 证书
    荣誉证书
    • 最新荣誉证书
    • 荣誉证书查询
    荣誉聘书
    • 最新荣誉聘书
    • 荣誉聘书查询
管理登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及义务

分类:非遗百科 发布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发布时间:2025-06-13 18:31 阅读:2275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

    二、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三、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

转载请注明来源: http://www.boaofeiyi.com/index/details?did=607&p=57&t=a
0
分享到:

微信扫码分享

下一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条件、评审程序及推荐材料

热门推荐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及义务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条件、评审程序及推荐材料
  •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7号)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联系我们

0898-62706888-7561

海南聚华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手机:请留言获取

电话:0898-62706888-7561

邮箱:631160710@qq.com

地址:海南省琼海市博鳌东屿岛远洋大道1号

版权所属:海南聚华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网站技术支持:成都聚云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备案号:琼ICP备2024026505号 关于我们 版权与免责声明
海南省琼海市博鳌东屿岛远洋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