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要求,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评选程序包括:
一、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对生产性保护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初步考察论证之后,可向文化部推荐;中央直属单位、企业可直接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二、文化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及中央直属单位、企业推荐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推荐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考察论证意见。
三、文化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文化部进行研究认定,对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企业命名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并颁发标牌和证书。
来源:《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办非遗函〔2010〕4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