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文化部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权利人,其授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依照相关法规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及其使用进行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应当根据规定的式样和颜色用于相应场合,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样式。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可用于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如果使用人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业活动,应当事前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签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许可使用协议书。协议双方按照协议书的具体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权利人的要求,处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有关事务。所得收入,全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会定期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情况报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权利人备案。
来源:《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社图发〔200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