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公告

博鳌非遗文旅产业发展大会各省市运营中心办事处代表处工作章程

作者: 博鳌非遗组委会 时间: 2024-07-10 09:06 阅读: 132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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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与目的

    为规范“博鳌非遗文旅产业发展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各省市运营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办事处、代表处的设立与运作,有效整合地方资源,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与文化旅游产业深度融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大会品牌影响力与综合效益,特制定本章程。省中心、办事处、代表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大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理事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设立依据

    省中心、办事处、代表处的设立依据大会组委会授权及全国运营中心(设立于重庆)的统一部署与规划。全国运营中心代表组委会行使对各省中心、办事处、代表处的指导、协调与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法律地位

    省中心是在全国运营中心授权与指导下,在特定省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大会相关业务活动的非独立法人执行机构。其活动必须符合授权范围,不得以自身名义独立承担无限法律责任。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核心职责

    省中心是本省市区域内大会品牌推广、资源对接、项目落地、活动执行的核心平台,具体职责包括:

    1.品牌推广与维护:积极宣传推广大会品牌、理念与价值,提升大会在区域内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严格保护大会品牌标识、名称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

    2.资源整合与对接:广泛联络、整合本省市非遗传承人、文旅企业、投资机构、专家学者、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媒体等资源,建立并维护资源库,促进资源有效对接与合作。

    3. 年会招商与组织:

    积极完成全国运营中心下达的年度博鳌大会招商任务(包括但不限于赞助商、参展商、合作伙伴招募)。

    有效组织本省市相关政府领导、非遗传承人、文旅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等高质量嘉宾参会。

    4. 地方分会及活动落地:在组委会及全国运营中心指导下,积极推动并具体执行大会地方城市分会、主题论坛、展览展示、研学考察、项目路演、培训交流等活动的策划、组织与落地工作。

    5. 项目孵化与推动:积极发掘、筛选和推荐本省市优质非遗文旅项目,配合全国运营中心推动项目在地方或全国层面的孵化、投融资对接与落地实施。落地项目需严格遵循“一事一议”原则,与相关方协商确定利益分配机制。

    6. 信息收集与报告: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本省市非遗文旅产业发展动态、政策信息、市场趋势及项目信息,定期向全国运营中心提交工作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

    7. 维护良好关系:代表大会秘书处维护与本省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合作机构及社会各界的良好关系。

    第五条 禁止行为

    省中心在开展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禁令:

    1.严禁擅自收费:严禁以大会或组委会名义,擅自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会员费、赞助费、报名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的费用。所有收费行为必须获得组委会或全国运营中心的明确书面授权。

    2.严禁滥用名义:严禁未经授权,以大会或组委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做出承诺、发布信息或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大会声誉及利益的活动。

    3.严禁侵犯商业秘密:严格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组委会、全国运营中心及合作伙伴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客户信息、财务数据、未公开的活动方案等),并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4. 严禁违法违规:所有工作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及行业规范,坚持合法、合规、诚信经营原则。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省中心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广泛资源基础:在目标省市拥有深厚的政府、非遗、文旅、企业、媒体等领域的资源网络和影响力。

    2.固定办公场地:具备符合业务需求的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并悬挂统一授权的标识。

    3.专业工作团队:配备具备相关行业经验(非遗、文旅、市场营销、项目管理、公关等)的核心工作团队,团队负责人需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和行业声誉。

    4.合法经营资质: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经营主体资格(公司、社会组织等)。

    5.认同大会理念:高度认同大会的宗旨、理念与发展规划,愿意投入资源共同推动事业发展。

    6.履约能力与信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资金实力和履约能力,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设立程序

    1.意向主体向全国运营中心提交正式申请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全国运营中心对申请主体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如需)和综合评估。

    3.审核评估通过后,报请组委会备案(如需),由全国运营中心与申请主体签订正式的《授权合作协议》。4.授权生效后,方可正式以“博鳌非遗文旅产业发展大会 XX 省(市)运营中心”名义开展活动。

    第八条 负责人任命

    省中心主要负责人由运营主体提名,报全国运营中心审核批准后任命。负责人对省中心的运营管理及遵守本章程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 工作团队

    省中心应建立稳定的工作团队,明确岗位职责。团队成员须接受全国运营中心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全国运营中心备案。

    第十条 工作制度

    省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等,并报全国运营中心备案。

 

第四章 品牌保护与合规经营

 

    第十一条 品牌使用规范

    省中心使用大会名称、标识、视觉形象等品牌元素,必须严格遵守全国运营中心发布的《品牌使用规范手册》,确保使用的一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任何宣传物料、活动设计在正式发布前,需报全国运营中心审核。

    第十二条 合规经营

    1.依法纳税:省中心相关运营主体应依法独立承担纳税义务。

    2.合同管理:以省中心名义或以运营主体名义代表大会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合同等,凡涉及大会品牌、资源或核心利益的,其核心条款(特别是授权范围、费用、权责、品牌使用、保密等)须报全国运营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签署。

    3.信息披露:对外发布涉及大会的重大信息、新闻稿等,须经全国运营中心审核同意。

    4.风险防控: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经营活动中的法律、财务、声誉等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五章 利益分配与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利益分配原则

    1.落地项目:严格遵循“一事一议”原则。省中心参与推动落地的具体项目(如分会活动、投资项目、商业合作等),其产生的收益分配(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佣金、分成等)需在项目启动前,由省中心、全国运营中心(代表组委会)及相关合作方共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分配比例。

    2.授权范围内服务收入:若省中心根据授权提供特定服务(如经批准的培训、咨询服务等)产生收入,其分配方式应在《授权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

    3.严禁私设收费项目:重申禁止擅自收取任何未经明确授权的费用。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1.独立核算:省中心相关运营主体应建立独立的财务账目,进行规范核算。

    2. 财务报告:定期向全国运营中心提交关键财务数据摘要及业务收支说明。

    3.审计监督:涉及大会公共资金或重大项目的收支,须保证清晰可查。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终止

 

    第十五条 监督指导

    全国运营中心对省中心拥有监督、指导和考核权。省中心须积极配合全国运营中心的调研和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

    全国运营中心将制定省中心年度绩效考核指标(KPI),主要围绕资源整合成效、活动组织规模与质量、招商成果、项目落地情况、品牌维护、合规经营、信息报送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约、资源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违规处理

    省中心如发生违反本章程(特别是第二章第五条禁止行为)、国家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大会品牌声誉或未能履行核心职责的情况,全国运营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2.暂停部分或全部授权。

    3.扣除或取消相关收益分配。

    4.终止《授权合作协议》,取消其“省中心”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5.公开声明解除关系,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 协议终止

    1.正常终止:《授权合作协议》期满未续签,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提前终止:出现第十七条所述严重违规情形,或省中心运营主体破产、注销等丧失运营能力的情形,全国运营中心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

    3. 终止后义务:协议终止后,省中心应立即:停止使用大会名称、标识等所有品牌元素。撤除所有相关标识、宣传物料。完成未了结事务的交接(需配合全国运营中心)。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结清相关财务款项(如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权归大会组委会及全国运营中心。修改后的章程将通过正式渠道通知各省中心,并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因本章程或省中心运作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全国运营中心所在地(重庆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博鳌非遗文旅产业发展大会组委会及全国运营中心(重庆)所有。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已设立及后续设立的博鳌非遗文旅产业发展大会各省市运营中心。

    第二十三条 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各省市运营中心、办事处、代表处、各专委会和工作委员会。

博鳌非遗文旅产业发展大会组委会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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