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五)其他有关资料。
来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