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鳌非遗文旅产业发展大会组委会
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博鳌非遗文旅产业发展大会组委会理事会(以下称本会)。英文译名为:Organizing committee of Boao Non-Heritage TourismIndustry Development Conference,缩写为:OBNHTID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与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合作单位和核准备案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海南省博鳌亚洲论坛国际会议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理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及振兴工作,为理事提供服务,反映理事要求,协调理事关系,维护理事合法权益;
(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调查研究,提出发展战略意见和建议;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统计,收集、分析、发布有关行业信息;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认证工作;
(五)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会展活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见度和全社会保护意识;
(六)为相关社会组织、机构、传承人搭建交流与合作平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和服务当代社会发展;
(七)参与各级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交流、对话与合作;
(八)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相关培训,培育、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教育、旅游等有机融合,健康发展;
(十)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相关咨询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会的理事种类分为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及其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其他行业或专业机构人士。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理事推荐函;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证书。
第十条 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退会不退费。如果届满不续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费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费标准是:
(一)单位理事 2 万元/届,个人理事 500 元/届;
(二)单位常务理事 3 万元/届,个人常务理事 800 元/届;
(三)副秘书长 5 万元/届,执行秘书长 6 万元/届;
(四)副主席 8 万元/届,执行主席 10 万元/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代表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执行主席、副主席、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四)向理事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釆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理事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核准备案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3 月 15 日一届一次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备案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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